第48章 回避的理由
第48章 回避的理由
东方思义看了看墙上的挂钟,离开庭还有十分钟时间,他换上了黑色的法袍,习惯性地抚摸了一下绣在胸前的法徽,又抬手检查了一遍袖口和领子上的金色的齿轮与麦穗,感觉自己的思维已完全沉浸入一种特定的神圣职责之中。
法庭内,书记员徐明依照程序的规定核对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民族,文化,住址?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
原告席上是一个少妇,脸上画了淡淡的妆容,墨绿色的皮草衬托着白皙的皮肤,如果不是出现在法庭的原告席上,还以为她在某个讲台上答辩或演讲。她看了看坐在自己身边的委托代理人后答道:“我叫魏琴,39岁,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墅山庄A区58栋,这是我的身份证。”值庭法警接过魏琴的身份证交给徐明查验后,又递还给了当事人。
她身边的委托代理人是个年轻的律师,拿过话筒后清了清嗓子说道:“我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其利,这是我的律师证书和当事人的委托书,请过目。”
徐明接过律师证及当事人的委托书进行了查验后,接着又开始询问被告:“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民族,文化,住址?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
被告席上的中年男子身形矮胖,套在身上的阿玛尼西装横扯在凸起的肚腩上。他请的律师是本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因为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平时除了在法庭之上唇枪舌剑之外,私下几乎没有来往。如今却为了一件离婚案件,放低了自己的身价,共同为一个当事人出庭,这是从未出现过的先例,可想而知,被告肯定是花了大价钱的,也说明被告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被告抬眼看了看徐明,嘴角扯动了一下,有意提高了声音回答道:“你这个年轻人可能不知道,我姓章,公章的章,名大权,权利的权。行不改姓,坐不改名。今年51岁,政协委员,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企业家,住湖墅山庄A区58栋,这是我的身份证。”
徐明看了看章大权的身份证,提醒道:“你只要说你从事的职业就行了,你的政治面貌和地位与本案没有关系的。”
章大权很不乐意地说:“你们法院不是口口声声要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吗?我现在就告诉你们,我可是本地响当当的企业家啊,你们的工资收入中,就有来自我的税收贡献,我为什么不能说?说出来有什么不妥吗?”
徐明看着章大权严肃地解释说:“这里是法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保护的是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之上,是没有特殊的当事人的。我希望你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章大权从来没有遇到过当面被呛的场面,气的脸色铁青,正想发作再说什么,坐在他身边的两位委托代理人都及时地止住了他。章大权这才有些悻悻然地闭上了嘴,将一条粗大的黄金手链拿在手里摆弄着。
被告的两位律师先后回答了书记员的询问,一个是大商所的王飞主任,一个是通海所的闵扬主任,都依照规定出示了自己的律师资格证书和当事人的委托书,毕竟是大牌律师,言行举止规范有礼,法庭内也恢复了片刻的安静。
穿过静静的法官通道,东方思义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步入法庭的瞬间,书记员徐明抬头正视着法庭内的人员宣布道:“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这件离婚案件虽然是不公开审理的,但当事人双方均出动了亲友团,法庭的旁听席上坐了三四十人。在审判台落座后,东方思义看了一眼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内的旁听人员后示意道:“请坐下。”
书记员徐明起立转身面向东方思义报告道:“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东方思义询问道:“双方当事人对他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东方思义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简单交流确认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后,随即拿起放在右手前侧的法槌轻轻地敲了一下:“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下面介绍本案合议庭成员。本案由审判员东方思义(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程静茹(市妇联工作人员)、向秀丽(社会工作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东方思义左右看了看双方当事人:“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本院发送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发送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中已经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宣读。当事人各方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提出要求回避申请,要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原告举手示意要求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原告魏琴手持话筒说道:“我申请要求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理由如下:人民陪审员程静茹作为妇联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被告的金又来回收公司进行募捐活动,并接受被告章大权的宴请,人民陪审员向秀丽也曾参与被告公司开展的有关社会慈善活动,参与过被告公司的宴请活动。我对他们是否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持怀疑态度。因此,我正式向法庭申请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展示了手里拿的几张照片说:“这是原告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这些照片上有刚才原告所说的活动记录,包括被告在宴会上向两位人民陪审员敬酒的场景都有。现在提交给法庭。原告方认为,尽管两位陪审员是在履行公务或参与社会公共活动时,接受了被告及被告公司的宴请等活动,但不能排除我们的合理怀疑,因此,为了能保证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因此,原告方向法庭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
旁听席引起了一阵骚动,原告方的亲友们纷纷议论起来:“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这两个人曾经吃过人家的,能抹脸无情吗?根本不可能的事。”
东方思义制止道:“旁听人员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如果违反法庭纪律,法警可以将其带离法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戒。”旁听席上安静下来,东方思义接过值庭法警递交上来的原告方的证据,看完后又传递给两位人民陪审员,两位人民陪审员看完后沉默了。
东方思义将有关证据放进卷宗后,询问被告道:“被告章大权,原告方刚才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两位人民陪审员回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章大权几次想发言,都被自己请的两位律师拦住了,见法官询问自己,再也按捺不住:“原告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的,按照她说的这个理由,县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县长了,局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局长了。我章大权宴请过的客人多的自己也记清了,你就凭他们吃过我的饭来做这个文章?你在没有嫁给我之前,作为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不是也很乐意参与我的饭局吗?为什么你可以吃我的,别人就不可以吃呢?你吃了我的饭就没有事,别人吃了就一定会不公平不公正!我坚决反对!”
旁听席上又引起了一阵骚动,一个坐在旁听席后排的男子皮笑肉不笑地望着原告魏琴说:“嫂子,难道只有你一人是金刚不坏之身,吃了别人的饭就没事,别人吃了就会拉稀?”这个人和被告章大权的面相几乎没有差异,只是要比章大权年轻十几岁的样子,显然是被告的弟弟。
魏琴红着脸望着章大权说:“我承认以前吃过你章大权的很多饭,正因为如此才错嫁了你。我现在还后悔呢,吃了你的饭,就入了你设的圈套,毁了我的清白之身。我现在才终于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我的切肤之痛,我也相信你的那些不怀好意的饭局,会让很多人后悔不已的。”
章大权扭过头来不屑地说道:“我要达到目的,有很多种方法,没有必要用请客吃饭的方式,你既不要看低了我,也不要看低了别人。你看低你自己,我没有一点意见。我要警告你,不要血口喷人,不然,我还有更难听的话可以当众说出来的。”
魏琴看着眼前这个很容易就会被激怒的男人,五年来的婚姻生活经验告诉她,这个男人要是当众耍起无赖,自己真的是没有任何可以对付他的办法。
东方思义再次告诫和提醒:“未经允许,旁听人员不得再随意说话,各方当事人请注意自己的言辞。”等到庭内完全安静了下来,他才继续询问:“被告章大权,你是否申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如果申请回避,请提出理由和证据。”
被告章大权刚要发言,又被两位委托代理人拦住了,大商所主任律师王飞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律师王飞看着东方思义委婉地说道:“我们受被告章大权委托,对与本案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到原告委托代理人,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其利,系A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他的导师是该校社会系的艾琴教授。我们通过调查还了解到,艾琴教授系担任本案审判长的东方思义法官的妻子。”
律师王飞说到这里后,看了一下另一个委托代理人通海所的主任闵扬,律师闵扬会意地举手要求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他看着东方思义说道:“我们还了解到,律师牟其利正在与一个年轻女孩热恋之中。这个女孩叫东方楚楚,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东方楚楚系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的女儿。”
律师牟其利显然有些气恼,几次举手示意,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他向被告的两位委托代理人提出了抗议:“你们无权调查我的隐私,我保留起诉你们侵犯本人隐私的权利。你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道德的。”
律师王飞辩解道:“我们不是调查你的隐私,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我们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我们只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不是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是不是具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为同行,我只能感到很遗憾,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我很抱歉,为了保护受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尽职尽力。”
律师闵扬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说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其中第(五)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我们认为,对方委托代理人牟其利律师,虽然与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这是一个不能排除的疑点,我们不能阻止对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代理人,我们只能对可能影响本案的消极因素提出合理的怀疑。我们知道据此提出申请让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回避,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为了确保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们希望东方思义法官能够自行回避担任本案的审判长。这是被告方的正式意见,希望能引起本案合议庭的重视。”
东方思义再次与合议庭两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简单交流后宣布道:“因本案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将向院长报告后对有关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现在休庭。”
(下期预告: 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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